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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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46號原告 周詹品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連昌興 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11,2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