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八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陳玲誼┌──────────────────────────────────────────────────────┐│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陳榮芳 │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伍拾萬元│AA0八一九六二│││││社營業部│││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