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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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50號上訴人 吳白雪 被上訴人 高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0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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