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5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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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57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古庭宇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018號)案件,本院於102年9月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記載受刑人古庭宇因「竊盜」案件應更正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記載受刑人古庭宇所犯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誤載為「竊盜」,惟上開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揭說明,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書記官吳金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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