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小上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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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小上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小上字第101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佶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28日本院臺中簡易庭第一審判決(102年度中小字第1718號)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24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李立傑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廖健雄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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