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陸許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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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陸許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陸許字第1號聲請人 江春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錦榮 間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叁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其性質為非訟事件,其裁定程序應適用非訟事件法總則之規定。次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前開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8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欣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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