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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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93號原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枋啟民 律師被告 林金川 訴訟代理人 李宣毅 律師複代理人 陳彥蓉
高紹誠 張雅筑 訴訟代理人 劉繼蔚 律師被告 林金德
林金海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國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十八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