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緝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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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緝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緝字第21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秀娟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1223、1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秀娟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黃秀娟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裁定自民國102年8月1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仍屬存在,且被告第1次通緝於101年8月13日緝獲並經檢察官諭知請回後,被告於同年9月6日即未到庭接受檢察官訊問,並自承於逃亡期間使用他人駕駛執照供員警盤查,以避免遭員警查獲,顯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若僅命具保,以被告前開所為,極有可能立即棄保潛逃,是本件羈押並非具保所能替代,為保全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11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許冰芬
法官劉正中法官江彥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