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消小字第39號
原 告 王安康
被 告 柔昱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于雯
訴訟代理人 胡逢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一月八日下午三時在
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