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247號
原   告  廖瑞蓉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優
訴訟代理人  李萬明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張伊萍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訴訟代理人  梅嘉玲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923室
       姜永沐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月8日下午3時50分
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吳若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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