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30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01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姜立方
       羅天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馮幸新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起訴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4405元,依
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先後繳納裁判費共計
2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其溢繳部分10
00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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