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王興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治華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五年度湖簡字第三七四號分配表異議之
訴事件中華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
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
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
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
,且就所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
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
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
及第4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湖簡字第374號分配表異議之
訴事件之當事人,其陳明為瞭解當日開庭詳細情況,故聲請
交付105年11月17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查,聲請人
為本院上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卷覽卷宗之人,復
已敘明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核與上揭規定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另依上開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
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