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096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啟富律師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常業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陳宏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