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強盜、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花蓮地方法院分別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11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70042793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