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657號債權人甲○○原名:黎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 許定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債務人(該本票為公司票而非個人票)。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