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21號原告乙○○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被告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及否認婚生子女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
二、否認婚生子女之訴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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