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807號債權人中壢市大學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原名: 徐繼宜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積欠管理費之計算明細。
二、債權狀上之債權人記載為「中壢市大學一期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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