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82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台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882號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㈠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雖未據表明上訴聲明,惟依上訴理由狀
所載不服原判決之意旨,推定為上訴人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是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41,89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3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補繳45,307元。
㈡又上訴人於上訴狀內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參照)。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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