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自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自字第1號自訴人 李俊生 代理人 王錦川 律師被告 吳明輝 選任辯護人 黃正彥 律師
黃雅萍 律師被告 陳清萬
陳郭綉座 (即 新萬全起 重行)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