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49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宗豪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 王敘忠 」,均更正為「 王敍忠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告訴人王「敍」忠,均誤載為王「敘」忠,係為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誤寫,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