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6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鳳真上列被告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
104年度聲沒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ESTEELAUDERCyberWhiteBrilliantCells」產品共貳拾組,均沒收銷燬。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鳳真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513
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然該案扣得之「ESTEELAUDERCyb
erWhiteBrilliantCells」產品20組(2盒/組)為被告所有而供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或第23條第1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
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5136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而該案扣得「ESTEELAUDERCyberWhiteBrilliantCells」產品20組,檢出Homosalate、EthylhexylSalicylate、ButylmethoxyDibenzoylmethane、Benzophenone-3等成分為衛生福利部所公告之防曬劑成分,且產品做為防曬用途,為含藥化妝品管理,應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貨品進口同意申請,領有同意申請始得輸入等節,有臺北關稅局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2年8月2日FDA器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見102年度偵字第25136號卷第2、6頁),且被告亦坦承扣案物品為其所有,足認上開扣案之「ES
TEELAUDERCyberWhiteBrilliantCells」產品20組,係屬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自應依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後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
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