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64號原告 吳富乾
吳富彤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富凱 律師被告 范振洪
范振媓 范振維 李阿達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諭麗 律師複代理人 郭志偉 律師被告 黃氣祥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義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
4月1日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書記官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