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39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孝平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被告王孝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法官訊問綦詳,認其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同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俱係最輕本刑遠逾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誠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著於民國103年11月24日執行羈押。
二、遍閱聲請意旨略以:現下被告自白販毒,且有固定之住所,望能先獲自由俾利處理日常瑣事、交接工作職務、進行祖父母輩遺產爭訟,尚祈考量被告絕無潛逃之隱憂,為此盼請准許具保或限制住所予以停止羈押云云。
三、觀諸被告已然坦承檢察官起訴書上載之全部犯罪事實,研參證人余佳誠、 劉志淞 、 孫建生 、 陳新翔 之證詞,兼佐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悉見被告涉犯上揭罪名之犯嫌洵屬重大。案經本院檢視所持原羈押原因,探究被告所面臨之刑度既乃販賣毒品罪之法定重刑,忖度常人畏懼長期徒刑之心理,何況被告又於警詢中表示身無正當之謀生職業或合法之收入來源,顯有事實足認為有逃匿規避之可能。綜上各節,灼昭原羈押原因論及被告具備逃亡疑慮、涉犯重罪之前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列各該理由皆未消滅,斟思本案雖屆審理階段但未判決,倘若釋放被告將生影響日後審判及執行窒礙難行之處,權衡比例原則,遂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該必要性目前無從透過具保或限制住居等類其他手段加以替代,另更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境。從而,儘管被告聲請具保或限制住居欲求停止羈押,仍無理由,自應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涂偉俊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祺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