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沙簡字第11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李宜芳
孫郁榛
被 告 孫毓澤
沈孫碧
沈孫忠
張馨方
沈碧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
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孫毓澤、沈孫碧、沈孫忠、張馨方、沈碧純均經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孫毓澤前向原告申請汽車貸款使用,然
自民國94年8月起未依約繳款,至107年1月2日止,尚積欠本
金新臺幣(下同)307,868元及其利息未為清償。被告等5人
為被繼承人 沈玉枝 (於99年12月28日歿)之繼承人,被告等
5人均未拋棄繼承,被繼承人沈玉枝所遺留如附表所示土地
,依法應由被告等共同繼承。惟被告孫毓澤因積欠原告上開
款項,為躲避原告之追索,竟與其餘被告於100年4月1日合
意將系爭不動產由被告沈孫碧繼承,被告孫毓澤則全然放棄
登記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上開行為形同將其應繼分無
償移轉予被告沈孫碧,顯有害及原告之債權。為此,爰依民
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1、被告孫毓澤
、沈孫碧、沈孫忠、張馨方、沈碧純於100年3月28日就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割協議及被告沈孫碧就該不動產所為之分
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2、被告沈孫碧應將登記日期於
100年4月1日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方面:
被告孫毓澤、沈孫碧、沈孫忠、張馨方、沈碧純均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原告主張被告孫毓澤前向原告申請貸款,至107年1月2日
止,尚積欠本金307,868元及其利息未為清償。被告等5人為
被繼承人沈玉枝之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被繼承人沈玉枝
所遺留如附表所示土地,經被告等5人於100年3月28日為遺
產分割協議,將附表所示之系爭不動產因分割繼承登記為被
告沈孫碧取得等情,有原告提出之債權憑證、土地登記謄本
、地籍異動索引、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為證,且有臺中市
大甲地政事務所107年3月27日甲地一字第1070002207號函及
所附分割繼承登記申請書相關資料等在卷可稽,固堪信為真
正。
(二)又雖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
法院撤銷之,民法第244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按前條撤銷權
,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
起,經過10年而消滅,民法第245條亦有明文。再民法第244
條第1項之撤銷訴權,依同法第245條規定,自債權人知有撤
銷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該項法定期間為除斥期
間,其時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此項除斥期間有無經過,
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以為判
斷之依據(最高法院亦著有85年台上字第1941號判例意旨足
資參照)。縱被告之上開行為,形式上係無償行為,若害及
債權人之債權實現,債權人應得提起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撤
銷訴訟。經查被告於102年3月7日起即申領系爭不動產謄本
相關資料,亦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107
年3月31日數府三字第1070000630號函及該函檢附原告自102
年1月1日至107年3月27日申領系爭不動產地政電子謄本調閱
紀錄在卷可佐。是原告於102年3月7日前即已知悉為其債務
人之被告即孫毓澤繼承系爭土地,始會於該日申領系爭不動
產謄本相關資料,並該謄本業已載明系爭土地業以99年12月
28日原因發生即沈玉枝死亡日期,而於100年4月1日以分割
繼承登記為原因登記與被告沈孫碧所有。原告就被告之上開
行為,顯於102年3月7日起申領系爭不動產謄本相關資料,
即已知悉。是原告知有撤銷原因時起距其提起本件訴訟即10
7年1月9日(參原告起訴狀),早已逾1年,其就本件之撤銷權
因知悉1年間不行使而早已消滅。原告猶依民法第244條第1
項規定,訴請1、被告孫毓澤、沈孫碧、沈孫忠、張馨方、
沈碧純於100年3月28日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割協議及被
告沈孫碧就該不動產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2
、被告沈孫碧應將登記日期於100年4月1日就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繼承登記予以塗銷,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由敗訴之原告負
擔之。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土地坐落位置│登記名義人│登記日期及登記原因│面積│
│││││(平方公尺)│
├──┼───────────────┼─────┼──────────┼──────┤
│1│臺中市○○區○○○段○○○○號土│沈孫碧│100年4月1日登記(登│80│
││地(權利範圍:1分之1)││記原因:分割繼承;原││
││││因發生日期:99年12月││
││││28日)││
├──┼───────────────┼─────┼──────────┼──────┤
│2│臺中市○○區○○○段○○○○號土│沈孫碧│100年4月1日登記(登│12│
││地(權利範圍:1分之1)││記原因:分割繼承;原││
││││因發生日期:99年12月││
││││28日)││
├──┼───────────────┼─────┼──────────┼──────┤
│3│臺中市○○區○○○段○○○○號土│沈孫碧│100年4月1日登記(登│632.5│
││地(權利範圍:1分之1)││記原因:分割繼承;原││
││││因發生日期:99年12月││
││││28日)││
├──┼───────────────┼─────┼──────────┼──────┤
│4│臺中市○○區○○○段○○○○號土│沈孫碧│100年4月1日登記(登│90.15│
││地(權利範圍:1分之1)││記原因:分割繼承;原││
││││因發生日期:99年12月││
││││28日)││
├──┼───────────────┼─────┼──────────┼──────┤
│5│臺中市○○區○○○段○○○○號土│沈孫碧│100年4月1日登記(登│617.4│
││地(權利範圍:1分之1)││記原因:分割繼承;原││
││││因發生日期:99年12月││
││││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