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潮秩字第13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
法定代理人 劉清俊
被移送人 許文 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7年
5月21日東警偵秩字第107310444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許文譯 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貳日。扣案
塑膠袋壹個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7年5月10日15時。
㈡地點:屏東縣○○鎮○○里○○路○段○○○號東港安泰醫院D
楝7樓病房。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於警詢之供述。
㈡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得塑膠袋1個)。
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煙
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
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違序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末以,扣案之塑膠袋1
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且均為供違反本件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
之物,業經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
3項均沒入之。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官李芳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