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簡字第16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俊嘉
       莊崇銘
被   告  鮑洪青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岡簡字第160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
華民國107年5月23日上午10時3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
30日下午4時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貳仟柒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零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八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鮑洪青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事由,准依原告聲請,由原告對之一造辯
論。又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訴之聲明第一項併有請求被告給付
逾期第1個月以新臺幣(下同)150元,第2個月300元,
第3個月至第6個月按月600元計算之違約金,嗣於訴訟程
序中捨棄上開違約金之請求(見本院卷第18頁背面),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可持信用卡至
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如有款項逾期未清償,則依週年利率百
分之19.71計算遲延利息,迄至96年3月15日止,仍積欠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另被告向原告申請30元額度
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並以現金卡為使用工具,約定循環利
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如未依約還款則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20計算遲廷利息,截至95年8月29日止,尚積欠如
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國民現金
貨款融資查詢表、帳務資料、現金卡申請書、綜合約定書、
歷史帳單查詢、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
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經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瑩萍
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瑩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
合計1,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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