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小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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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沙小字第12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江至欣
       高智邦
       林展誼
被   告  呂美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玖仟 陸佰零肆元 自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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