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簡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5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宛珊李美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金興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嗣上訴人於本院裁定補繳上訴費用後,撤回部分上訴,故
重新核定上訴人僅餘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應改為75,7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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