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沙小字第127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曹訓察
被 告 許漢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陸仟肆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