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小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 沙小字 第12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高杉讓之
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李秀花
被   告  廖德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起至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