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八三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伍佰
     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
     仟肆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石有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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