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勃樞指定辯護人姜惠如具保人吳勃萱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吳勃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吳勃萱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吳勃樞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李育仁法官蔡明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子傑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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