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親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親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親字第一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否認子女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五百八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而子女即被告甲○○住所地係在桃園市○○○路○○○號一樓之二,業據原告 陳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吳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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