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吳慧娟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吳慧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吳慧娟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伍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吉
法官陳章榮法官楊迺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俊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