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4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一四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四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雅玲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黃惠苹┌──────────────────────────────────────────────────┐│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四五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X|一0四七二二|0││壹│陸佰零伍││├─┴───────────────┴──────────────┴────┴───┴────┴───┤│註:旭麗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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