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78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即菩提圓行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理由欄中第二項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0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理由欄第二項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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