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38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4年度執聲字第8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刑,其中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其中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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