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司調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賴世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美齡 等間請求不動產履約爭議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亦未於聲請狀載明聲請調解標的價
額,使本院無從核定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聲請費。茲限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查報標的價額(即聲請人所
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數額,本件可以系爭建物之最新稅捐單位課稅
現值計算,並應提出繳稅資料影本),並按系爭標的價額補繳聲
請費(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
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
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
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