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477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明宗 等6人(均
劉吳彩雪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4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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