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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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31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張峰瑞
       林佳毅
被   告  賴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1,661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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