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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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31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張峰瑞
林佳毅
被 告 賴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1,661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