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595號
原 告 林明利
被 告 張銘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