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司調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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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調字第41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松餘 即 蔡國興 、 陳鎮成 間請求回復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蔡松餘即蔡國興積欠聲請人信用
卡及信用貸款債務未清償,竟將其所有之坐落臺南市○○區
○○段○○○○號土地及同段142建號建物,於108年12月12日
以買賣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鎮成,妨礙聲請人
對蔡松餘即蔡國興財產之執行,爰聲請調解,請求塗銷所有
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於蔡松餘即蔡國興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核其法律關係屬須由法院裁判始創設、變更、消滅、形成
法律關係之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非兩造以調解方
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
本院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