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九號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祥右 當事人與銧鎂建設企業有限公司、乙○○間因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擴張訴之聲明,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貳佰柒拾陸萬零捌佰捌拾元(含土地部分陸拾肆萬肆仟參佰貳拾貳元、房屋部分參拾壹萬玖仟伍佰伍拾捌元、第一審律師費用陸萬貳仟元、違約金部分壹佰肆拾玖萬伍仟元、租屋費用二年貳拾肆萬元,不含已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貳仟陸佰參拾伍元,除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肆仟陸佰玖拾伍元外,其餘壹萬柒仟玖佰肆拾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魏大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書記官李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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