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更(一)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五七八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其所犯強盜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有逃亡之虞)、第三款(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嗣經本院分別裁定延長羈押期間,茲被告經第二次裁定延長羈押期間二個月將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屆滿。
二、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宋祺法官陳坤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