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再易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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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再易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一二八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等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叁佰貳拾叁萬壹仟陸佰壹拾伍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肆萬玖仟陸佰壹拾肆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黃嘉烈法官王仁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書記官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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