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一七六號
原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廿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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