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再抗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再抗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抗字第一三三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 元誠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所為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三七三八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訴訟程式。又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九十二年十二月月一日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送達於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迄今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表可參,是聲請人之再審聲請顯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俞慧君法官游婷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十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書記官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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