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81號原告財團法人宏觀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李舜如 訴訟代理人 楊揚 律師被告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4月2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於庭期日應提出原證22原本;被告應提出原告投標時所檢附之投標文件(包含章程)原本到院。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