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上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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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上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簡上字第19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宗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二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關於「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不得上訴」。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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