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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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4號聲請人八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5年3月1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46號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4年8月20日刊登新聞紙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5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書記官黃千玲┌──────────────────────────────────────────────────────────────┐│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聯邦商業銀行府城分│聯邦商業銀行府城分│八德開發股份有限公│104年6月10日│5,600,000元│UE0000000││││行顏顯明│行│司│││││└──┴─────────┴─────────┴─────────┴───────┴─────────┴────────┴──┘